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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1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1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浙海渔计〔2012〕9号)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做好全省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经研究,现就2011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渔业油价补助政策

  2011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政策,按《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海渔发〔201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应准确把握政策,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严格执行对违反渔业法规渔船的油补扣减规定。

  二、关于对违反渔业法规渔船的油补扣减

  1.对2011年度违反渔业法规从事生产的,统一按《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执行。

  2.对2011年度违反渔业法规,已被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按“一般程序”立案处罚的渔业行政执法案件(包括结案和尚未结案案件),由各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于2012年2月20日前如实上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汇总后,于2012年2月25日前统一通报给相应的渔船所属地的渔业主管局。

  3.对已经按“一般程序”立案,但尚未结案的渔船,先予申报渔业油价补助,暂缓发放补助资金,待结案后对照相应的扣减政策再作处理。

  三、关于渔业油价补助的申报

  1.申请渔业油价补助,统一使用《实施意见》中规定的《申请表》进行申报。其中“村(社、公司)、乡镇(街道)意见栏”的审核签名和盖章,视当地实际情况,以核实为原则,由当地渔业主管局自行决定。

  2.对于买卖捕捞渔船,在2011年度内,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的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中,已经办结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报油价补助;尚未办结的,由该渔船原船舶所有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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