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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五十五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于2012年1月6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6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

  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听人民警察制止的,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不听人民警察制止的,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中的“同时强制其办理”删去。

  3.《陕西省盐业条例》第三十一条删去;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加工食盐”;第三十四条中的“没收违法物品”修改为“没收涉案的生产加工设备、盐产品等违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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