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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假冒伪劣、危害食品安全、无照经营案件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1)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0-1%给予奖励;
  (2)对于大案要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一2%,0-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一)对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奖励:
  (1)非法销售农业投入品的;
  (2)违法违规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3)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4)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的;
  (5)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的;
  (7)无营业执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
  (8)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范围、规定标准销售食品添加剂或非食用原料的;
  (9)其他涉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四个等级:
  (1)一级:举报人对违法人员、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完全清楚,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配合查办,经查与事实完全相符,按第(三)款各项规定比例的100%发给奖励;
  (2)二级:已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并配合查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第(三)款各项规定比例的80%发给奖励;
  (3)三级: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查办案件,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按第(三)款各项规定比例的60%发给奖励;
  (4)四级:仅为怀疑或推测性举报,经查证属实,按第(三)款各项规定比例的30%发给奖励。
  (三)给予案件举报人的奖励额度,按每案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下列比例确定:
  (1)罚没收入不足10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2)罚没收入在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违法案件,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3)罚没收入在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违法案件,给予50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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