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省直独立办公单位负责本单位节能改造工作,要结合实际制订节能改造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节能改造任务。
(二)工程进度安排。
1.2011年12月30日前,各级公共机构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的制定工作,根据本级公共机构改造项目实际,制定详细的工程实施计划表。
2.2012年9月30日前,各级公共机构完成建筑能耗的分类、分户、分项改造工作。
3.2013年6月30日前,各级公共机构完成公共建筑及大型建筑的能耗监测体系试点建设。
4.2013年12月30日前,各级公共机构完成绿色照明项目。具体工作进度按照《海南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总体方案》和《海南省公共机构绿色照明改造工作方案》的要求执行。
5.2014年12月30日前,各级公共机构完成供电设备、空调、电梯、供水等系统的改造工作。
6.2015年12月30日前,各级公共机构完成绿色数据中心、燃气灶具、建筑维护结构、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利用试点等工作。
7.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其他需要改造的项目。
各市县和省级教育、科技、文体、卫生等系统及有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实际自行制定节能改造工作建设进度,但必须遵循本方案提出的分项目标并分解到各年度完成。
全省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工作从现在开始全面展开,改造工作可以边部署、边进行,建设进度在总体要求时间内可根据各级公共机构实际作适当调整。
五、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节能改造工作组织领导。节能改造工程量大,涉及面广,有的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动。各市县分管领导和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亲自过问并大力支持节能改造工作。各市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含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其它部门)和省直单位分管领导,要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安排人员迅速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想方设法落实节能改造经费,保障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二)认真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市县和教育、科技、文体、卫生各系统和独立办公省直单位都要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或计划,根据本方案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将节能改造各项工程逐年进行部署,分步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工作要在2012年1月20日前完成,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处备案。
(三)充分利用国家和本省相关政策。开展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充分利用国家和本省对节能工作财政补贴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和本省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财政支持或财政奖励资金。“十二五”期间,省政府将加大财政资金对节能改造工作的支持力度,节能改造形成的节能量将依据《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奖励。因此,各级公共机构要密切关注中央、本省相关文件精神,及时做好有关经费申报等工作。
(四)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各级公共机构要根据(国办发〔2010〕25号)文件精神和海南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精神(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86号),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工作。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改造项目,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在省级备案或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项目施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