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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2010年度全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实施方案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2010年度全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实施方案
(苏司通[2010]82号)


各市司法局:

  日前,司法部印发了《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2010年度全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证法》第十九条确立的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是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的重要补充。落实好、发挥好这项制度的实际效用,对缓解我省部分地区公证处缺员问题,进一步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推动公证事业的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对此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把好准入关口,保证工作质量,确保公证员考核任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预期效果。

  二、切实把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基本原则

  1、严格依法原则。《公证法》对公证员考核任职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原则规定,《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对法律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各地要严格按照《公证法》和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

  2、总量控制原则。由于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是公证员任职的补充渠道,司法部对通过考核任职途径担任公证员的数量实行了总量控制。根据司法部文件规定,今年,各省(区、市)经考核任职的公证员数量不得超过本年度新配备公证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同时,省厅根据全省《公证机构设置和公证员配备方案》(见附件1),明确各市公证员配备的工作意见和规划数量。各地要在公证员配备的总量控制下,及时了解掌握今年拟考核任职的人员数量以及按照《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拟申报公证员的数量,省厅将以此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的名额及分配方案。

  3、满足急需、完善结构原则。根据我省公证员队伍发展实际,今年考核任职工作的重点在于解决二人处、一人处问题(具体情况见附件2),并且利用好该项政策,提高公证专业层次和结构,解决个别公证处公证人员法律素养、专业技能过低,知识结构、专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吸引高层次人才加入公证队伍。同时,各地要紧密结合自身公证队伍发展现状,从实际需求出发,明确解决缺员问题和提高层次的侧重点,积极稳妥推进考核任职工作。

  三、考核任职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

  1、摸底调查(5月初至5月中旬)。一是各地要根据考核任职的条件要求,对愿意从事公证事业、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和公证机构的需求情况了解掌握清楚(统计表见附件3);二是各地要根据《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今年拟申报公证员的人员情况了解掌握清楚(统计表见附件4)。上述两项统计内容请各地于5月20日前上报至省厅公管处(联系人:李文超,联系电话:025-83591280,电子邮箱:jsnotary@163.com)。

  2、明确考核任职工作方案(5月20日至5月30日)。省厅将根据各地上报的考核任职的需求情况、2012年前各市公证员控制总数以及今年新配备公证员的总数情况,制定2010年度全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2010年度全省拟通过考核任职程序配备公证员的数额,并将名额分配到公证机构;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明确考核任职人员的选拔、推荐、初审、报请任命等具体程序、方法和时限要求。该方案于5月30日前制定完成,下发各地遵照执行,并报司法部备案。

  3、申请推荐和任职培训(6月初至8月底)。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拟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应当向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审查,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且为本机构所需要的人选,由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推荐书。经公证机构推荐参加考核任职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由省厅统一安排,参加中公协组织的任职培训。根据司法部文件规定,该任职培训将于7月至8月间进行,并于8月底前完成。经任职培训合格后,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应当根据《实施办法》十二条规定,填制《公证员考核任职报审表》(表格样式见附件5,该表格在集中报审阶段使用),并连同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材料,逐级报至省厅。

  4、集中报审(9月份)。省厅将于9月初集中受理考核任职申请材料,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公证员配备方案和考核任职工作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拟任职的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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