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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2010年度全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实施方案

  说明:该表所统计的全省拟报审公证员情况,是指根据《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公证处现有公证人员中,拟于今年申报公证员的基本情况。其中,“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是指通过司法考试发放的资格证书编号。

  附件5:
  公证员考核任职报审表

姓 名

性 别

民族

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出生年月

党派

最高学历

最高学位

拟任职公证机构名称

符合考核任职条件情况

1、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 □否

2、年龄是否在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是 □否

3、是否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是 □否

4、是否曾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是 □否

或者是否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是 □否

5、是否已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是 □否

6、是否有《公证法》第二十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的情形?□是 □否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意见

经审核,×××具备《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通过考核担任公证员的各项条件,且无《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的任何情形。其担任公证员的申请符合《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材料齐全,程序合法。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一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同意其担任公证员,报请司法部予以任命。

审核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意见

         

经审核,×××具备《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通过考核担任公证员的各项条件,且无《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的任何情形。其担任公证员的申请符合《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材料齐全,程序合法。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一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同意其担任公证员,报请司法部予以任命。

审核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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