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比例达到51%以上,年度新建廉租住房5178套,(其中市本级876套以上,各县区4302套),建筑面积25.89万平方米(其中市本级4.38万平方米,各县21.51万平方米);通过购买、改建、租赁等方式筹集住房房源311套;棚户区改造2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400户;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5万平方米(其中市本级 4万平方米,各县21万平方米),分配经济适用房2750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0.24万平方米(40套)和限价商品房0.324万平方米(36套);实施老居住区(危旧房)改造4.4万平方米(475套)。
2. 2011年至2012年,筹集廉租住房房源1000套,(其中中心城区160套,各县84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区 0.8万平方米,各县4.2万平方米);棚户区计划改造55.78万平方米,棚户区计划改造5790户;开工建设经济适用房29.72万平方米(2924套);建设限价商品房约 20万平方米(1630套);建设公共租赁房2.57万平方米(459套);实施老居住区(危旧房)改造126.03万平方米(13889套)。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
(一)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规范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制度,探索建立经济租赁住房制度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努力构建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重点,其他保障性住房为辅助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
(二)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坚持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租等相结合的保障方式,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逐步建立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信息,强化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管理责任。严格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实行动态管理。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年审复核,对年度复核中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及时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可采取相对集中专项建设、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以及货币补贴等多种形式实施。经济适用房建设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坚持以中小户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 80平方米,建高层住宅可增加10平方米。坚持公正透明原则,健全申购、审批、公示程序,加大监督力度,确保经济适用房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摇号轮候原则,使住房优先供应给符合条件相对更困难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有限产权,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有特殊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政府有权优先按照原出售价格回购。超过上市限制年限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价格的差价向政府补缴一定比例的差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