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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2〕10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标准要求,以《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以规范农贸市场为目标,健全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持续提升农贸市场管理水平,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场环境、实现福民强市目标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工作,促进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制度落实,解决农贸市场证照经营、占道经营、硬件设施、划行归市及从业人员卫生意识、食品安全、“四防”设施、垃圾清扫保洁等重点难点问题,努力实现农贸市场管理达标,确保农贸市场整体环境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三、管理原则

  (一)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督促农贸市场开办单位落实管理责任。

  (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会同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农贸市场开办单位是市场日常管理和市场创建第一责任人,对农贸市场建设、维护、管理、创建等工作负全责。

  四、考核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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