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分项目最多可加6分,须有原始资料为依据。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贸市场一次性扣除年度考核成绩20分,并不能评为达标等级:
(1)在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存在事故隐患且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2)未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公平秤、在用计量器具未检定使用,以及在计量器具上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
(3)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2次或省级以上新闻媒曝光1次且经查属实的;
(4)在迎接国家、省创建检查中出现工作失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建立市场管理奖励基金。由市政府批准决定,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农贸市场管理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城市区农贸市场管理、组织、协调和对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的奖励。
(六)奖惩方式。市政府根据市集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所辖农贸市场年度排名情况,分别给予奖励和惩处。
1. 日常检查排名结果作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新闻发布会重要内容,每月予以公布;连续三个月排名末位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2. 季度排名情况由市创建办将其纳入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季度环境创优指标目标考评。
3. 年度排名情况由市创建办将其纳入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环境创优指标目标考评。
4. 对年度排名第一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给予全市通报表扬及30000元的奖励;对年度排名末位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通过财政划扣方式给予20000元的处罚并对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5. 对年度排名前三名且“优秀”等次的农贸市场,给予其所在城市区政府(管委会)20000元、10000元、5000元的奖励;对年度排名后三名且“不达标”等次的农贸市场,通过财政划扣方式给予其所在城市区政府(管委会)6000元、4000元、2000元的处罚并对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6. 对年度考核得分“优秀”等次的农贸市场,给予其所在城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市场2000元的奖励;对年度考核得分“不达标”等次的农贸市场,通过财政划扣方式给予其所在城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市场1000元的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由其所在城市区政府(管委会)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场开办单位实施限期整改、停业整顿。
八、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