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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1〕1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1〕5号)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做强做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和自然人出资50%以上(不含50%)所兴办的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港澳台商及外商投资股权占25%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
  第三条 民营工业主要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主要按电子信息产业、优势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类别认定;民营服务业主要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和房地产开发等行业,市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主要按房地产建筑业、金融业、商贸流通业、科教文卫及公共服务业等类别认定。
  第四条 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定,每两年认定一次,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经营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取消其称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企业认定当期两年平均指标必须符合以下第一个条件,并同时符合第二个或第三个条件。
  (一)营业收入达1亿元(含1亿元)以上;
  (二)纳税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三)利润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认定当期的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及东莞市纳税前10名民营企业优先确认为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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