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认定当期两年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
(一)企业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二)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受到处罚的;
(三)偷税、骗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受到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处罚的;
(五)有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六)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八条 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评分设经济运行指标和创新性指标。
(一)经济运行指标的计分办法:
1.营业收入:认定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达1亿元计50分。1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不足1000万元的不加分。
2.纳税总额:认定当期两年平均纳税额达500万元计25分。5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0万元加1分,不足50万元的不加分。500万元以下的,每递减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减2.5分。
3.利润总额:认定当期两年平均利润总额达500万元计25分。5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0万元加1分,不足50万元的不加分。500万元以下的,每递减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减2.5分。
(二)创新性指标的计分办法:
1.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每项计10分,中国专利优秀奖每项计8分;获广东省专利金奖,每项计8分,广东省专利银奖每项计5分;获东莞市专利金奖每项计5分,东莞市专利优秀奖每项计3分。同一专利同获国家、省、市奖项的,按最高奖计分。拥有各类发明专利,每项计0.2分,累计最高分为2分。
2.科技进步: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计20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8分,三等奖计6分;获省科技进步特等奖计10分,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计8分,二等奖计6分,三等奖计4分;获东莞市科学技术成果类及荣誉类市长奖计6分,获东莞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1分。同一项目同获国家、省和市级奖的,按最高级别奖计分。
3.商标、名牌: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每件计5分;拥有广东省著名商标,每件计3分。同一商标同是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按中国驰名商标计分。拥有广东省名牌产品,每个计3分。
4.上市企业计8分。
5.标准化: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每项计10分,二等奖每项计5分,三等奖每项计3分;获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每项计6分,二等奖每项计4分,三等奖每项计2分。同一产品或项目同获国家级奖、省级奖的,按最高级别奖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