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示范单位(平台、基地):被认定为国家级各类民营中小企业示范单位(平台、基地)的计5分,被认定为广东省、东莞市各类民营中小企业示范单位(平台、基地)的计2分。同时获得国家、省和市认定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7.获ISO9000族质量保证体系认证、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纳税信用等级评为A的均计5分。
8.其它荣誉:获评市一级以上老字号企业的计5分,东莞市“十佳”民营企业创业者所在企业、东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所在企业以及被认定为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东莞市大企业(集团)培育企业、东莞市总部企业、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东莞市商贸流通重点企业的均计3分。
第四章 组织领导和认定程序
第九条 设立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市经信局、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
第十条 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符合第五条的企业向注册地镇一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申报表、企业财务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税务部门认可的纳税凭证、企业营业执照及创新成果证明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二)推荐。注册地镇一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综合评议、提出意见后报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
(三)核准。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对上报材料核准评分,得出总分后进行排序,多评选10%的名额作为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候选名单。
(四)审议。认定工作小组对候选名单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
(五)公示。在新闻媒体、有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认定。公示结束后,分别选取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的前50名报市政府审批认定。
第五章 表彰、扶持
第十一条 东莞市50强民营工业企业和50强民营服务业企业由东莞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企业定为市重点民营企业,是我市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配置政府资源和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对象,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重点民营企业联系制度,定期与企业对话,加强沟通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