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非法生产经营建设事故考评分(满分5分)。发生非法生产经营建设事故,每死亡1人扣1分。
4.重特大未遂事故考评分(满分5分)。每发生1起重特大未遂事故扣1分(重特大未遂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且1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紧急疏散500人以上的事故)。
5.指标降幅或结余考评分(满分5分)。综合控制指标降幅占2分,较大事故控制指标结余占3分。年度综合死亡人数与控制指标相比,降幅最大的得2分,其余按比例得分。较大事故控制指标是1起的,没发生得3分;控制指标是2起的,少发生1起得2分,没发生得3分;控制指标是3起的,少发生1起得1.5分,少发生2起得2.5分,没发生得3分。
(二)安全生产重点任务考评分(满分45分)。
按照年初下达的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按照评分标准对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一票否决”: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较大事故起数超过控制指标1倍以上(不含1倍)的;
(三)考核得分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
(四)瞒报、谎报、漏报或故意拖延事故报告的。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万州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考核。根据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经统一组织考核,分别评定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单位和达标单位。
第七条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统计数据自上一年12月21日起至当年12月20日止,报送时间截至当年12月21日。如果当年12月21―31日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则纳入当年考核。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万州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自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九条 市政府安委会要强化过程考核,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进展情况。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组织领导,确保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