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1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区)卫片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排序,并根据工作进度和数据汇总结果上报市政府,对全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违法及整改查处情况,配合本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据15号令启动问责工作。
五、政策界限
(一)整改查处和拆除复耕到位地块。
2011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实施问责,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计入。
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
(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市、县(区)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问责时,根据市、县(区)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区别对待。同时,要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三)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
各县(区)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但规划大纲已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违法用地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四)特殊类型地块的处理。
对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中可能存在的2010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用地、不能提供相应用地批准文件的临时用地、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紧急用地等类型的地块,都必须作为违法用地填报。
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中的临时用地,已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六、方法步骤
(一)学习培训。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土资发〔2011〕37号文件和
《卫片执法检查规范》,通过举办和参加各种培训班,全面了解卫片执法检查的内容、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技术规范,为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开展内、外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