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调整市财政与国家级开发区、化工循环经济园区的利益分配关系。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从2012年至2016年,以2011年为基数,新增市、区共享收入部分,市、区分成比例改按3:7执行。
七、支持十大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统一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参照年度实际收入,由市财政按30%返还给十大功能区所在的行政区或开发区。此项资金全部定向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八、加大政府专项资金定向支持力度。十大功能区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优先申报争取国家、省相关专项资金。每年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经济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中划出70%支持各功能区的项目建设,同时,各功能区所在行政区或开发区财政须按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九、进一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十大功能区新建经营性项目,除工本费、资源补偿性收费严格按核定标准收取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下限标准减半收取,免征部分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性收费。开发区实行一个窗口收缴各项费用。
十、调整部分生产要素价格,降低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营成本。
凡是在十大功能区范围内新建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属于市政府定价范围的生产要素价格按优惠原则配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于需要特殊扶持和重点培育的企业和项目,必要时可按一定数额和比例在一定时期内给予财政性资金补贴。
十一、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开发区内实施行政执法时,应通知开发区管委会配合执法。
十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并通过开发区管委会向企业公布收费的法定标准和依据,杜绝乱收费行为发生。
十三、完善投融资支撑体系。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功能区发展建设公司;鼓励以功能区为基本单位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支持建立以社会资本为主的私募股权和合伙制投资基金;积极发展多元化的担保公司和贷款公司;广泛利用BT、BOT等投融资方式建设功能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