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搬迁户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回建安置人口:
(一)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定居人员);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在校学生;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被搬迁户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铁山港区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协调不成的,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定。
第十六条 新建合浦至河唇铁路铁山港支线项目搬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回建地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偿和回建地安置相结合是指项目业主单位依照北政土字〔2008〕68号文规定的标准,对被搬迁户的住房进行作价补偿,并按照回建地安置条件给被搬迁户提供回建地。被搬迁户住房以外的其它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按北政土字〔2008〕68号文规定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 回建地的地点和面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铁山港区人民政府确定,回建地的征地补偿、通水、通电、通路、排水、排污及场地平整(四通一平)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
回建用地标准:
(一)每户回建地面积以人均20平方米计算,每户回建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具体标准为:1、属1人户的,每户30平方米;如属孤寡老人、五保户的,统一由业主单位负责另行安置;2、属2-3人户的,每户60平方米;3、属4人户的,每户80平方米;4、属5人以上户的(包括5人户),每户100平方米。
(二)被搬迁户家庭常住人口中已结婚登记末分立户口簿的,可申请分户安排回建地;未结婚登记但分立户口簿的,与家庭内部其他成员视为一户安排回建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给予安置回建地:
(一)夫妻双方分户申请的;
(二)城市居民在集体土地上非法建房的;
(三)被搬迁户有其它宅基地(含继承、分户、一户多宅等)已超过规定面积的;
(四)征地预公告发布以后分户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允许分户的除外)。
(五)父母双方仅有一方健在的,原则上与近亲属合并安置,不分户安置。
(六)属五保户的,由铁山港区人民政府按有关政策进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