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政办〔201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定的《〈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市貌,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下简称“三化”)进程,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昆明市主城四区、呈贡县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
其他县(市)、区和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参照本实施细则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包括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其职责是:
(一)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执行,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建筑垃圾“三化”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统筹协调和年度考核;
(二)督促落实“两证、一书、一卡”管理制度。“两证”是指《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一书”是指《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一卡”是指《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三)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主城四区、呈贡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和建筑垃圾的临时调配,对上级督办的重点工程、跨县区的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工作进行协调,并负责上述区域《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的办理;
(五)协助市发改委按照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路程、消纳处置成本等,确定本市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等指导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六)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