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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昆明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负责本辖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的初审工作,并报市级终审核准;
  (三)负责建筑垃圾产出工地的监管工作,负责与建设业主单位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督促签订“代保洁合同”,初审《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书》;
  (四)负责本辖区工程弃土消纳场地和调拨工程弃土的监管,提出辖区内工程弃土的调剂、调拨初审意见,并报市级核准。
  第六条 规划、住建、国土、环保、林业、交运、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协助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一)规划、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场地选址建设工作;
  (二)规划、国土、环保、林业、交运、交警等部门应当协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擅自设置消纳场地、破坏环境、损毁林木、乱拉乱倒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市发改委负责确定本市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等指导价格;
  (四)住建部门负责监督建筑垃圾产生者在建设工程造价中列明建筑垃圾处理的经费预算编制,负责推广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新型建材。

第二章 建设施工工地管理

第一节 建设施工工地开工管理

  第七条 建设施工工地是指建筑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园林绿化施工、房屋拆除施工、市政工程施工、修缮、装饰(公装)施工等施工现场。建设业主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建设施工工地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规划、施工手续或相关批准文件;
  (二)施工工地周边按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有关标准设置围墙或围挡;
  (三)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必须设置车辆过水池、沉淀池、过滤池及车辆清洗设备(即“三池一设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不能留有足够硬化路面,设置“三池一设备”的,应制定相应的保洁方案,报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同意并监督执行;
  (四)粉尘逸散性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废弃物,应当集中堆置于工地区域,并采取下列扬尘防范措施:
  1.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
  2.定期洒水降尘;
  3.袋装;
  4.建设工地半年内不施工作业的,需植绿固沙或喷洒防尘化学剂固沙覆盖。
  (五)拆迁工程进行拆除期间,应实行下列扬尘防范措施:
  1.设置加压喷洒水设施,定期洒水降尘;
  2.按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有关标准设置围墙或围挡。
  (六)建设业主单位与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为保障建设业主单位确实按《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规定履行保洁责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相应措施强化管理。
  (七)建设业主单位将《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放大样置于工地出入口处,并注明建设业主、施工单位、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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