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岗前培训合格文件备查。
  第三十八条 经核准的每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可指定3名从业人员参加岗前培训。
  第三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指定的从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应提前向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申报,并重新指定专人参加岗前培训。
  第四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从业人员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年度违规记分管理制度。以一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分值12分。
  违规计分标准:
  (一)运输建筑垃圾或散体物料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查处后每车每次记车辆驾驶人员0.5分:
  1.专用号牌不能保持清晰、完整的;
  2.未使用尾门保险钩的;
  3.折迭拆开液压全自动式车辆,盖板闭合后高出车厢板20厘米以上或盖板破损的;
  4.顶盖手摇式车辆,盖板未完全闭合或盖板破损的。
  (二)持《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运输建筑垃圾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查处后每车每次记车辆驾驶人员1分:
  1.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的;
  2.未按规定地点处置建筑垃圾的;
  3.不按建筑垃圾分类,装载运输的。
  (三)未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运输建筑垃圾,被查处后,记驾驶人员1分,同时记所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1分;
  (四)车辆因标识、顶灯、专用号牌、尾门保险钩、GPS监控设备人为损坏后,主管部门提出整改,7天内不自行整改的,记车辆1分;
  (五)违反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行规的,由行业协会提出记分分值。
  第四十一条 对年度累计违规行为记分达到5分的从业人员和车辆,给予警告;对年度累计违规行为记分达到8分的从业人员和车辆,停业整改;对年度违规记分达到12分的从业人员,收回其培训合格文件,半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岗前培训;对年度违规记分达到12分的车辆,予以注销。

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单位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是接纳和处置建筑垃圾的资质证明。
  第四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管理。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分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和工程弃土消纳处置。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的场地及其经营单位专项接纳和处置建筑废弃物,并将建筑废弃物经无害化处理后,加工形成再生建材或产品投入市场。
  工程弃土消纳处置的场地及其经营单位专项接纳和处置工程弃土,并利用工程弃土合理填埋、堆放,再覆以培植土进行植树造林。工程弃土消纳场地选址限于关停的“五采区”、石漠化地带、无树木地域。规划、环保部门应对占地堆填弃土出具书面意见。
  第四十四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的经营单位申请《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资质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