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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昆明市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对违法排污企业实行“一次性违法排污,永久性退出市场”,依据《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违法排污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的决议》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处10万元的罚款。建设项目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0万元的罚款。
  二、对无证(照)经营的违法排污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依法取缔的无证(照)经营,查封其经营场所,没收其用于从事无证(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三、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依法强制拆除排污口,实施停产、关闭,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四、对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一经查实,依法强制拆除私设的暗管,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五、对故意拆除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停止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直接排放污染物,造成超标排污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一经查实,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并按上限处以罚款;限期治理期满后,仍然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关闭,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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