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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复垦条例>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复垦条例>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2011〕2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精神,做好我市土地复垦工作,现将《〈土地复垦条例〉贯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土地复垦条例》贯彻实施意见

  《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监管,现就我市贯彻实施《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内容

  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理解《条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准确把握《条例》对土地复垦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提高土地复垦工作水平。

  (一)明确界定了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

  对于生产建设损毁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

  对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承担历史责任。

  (二)完善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条例》建立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制度;确立了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定期报告制度;明确了土地复垦费用应当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同时,对于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申请新的建设用地、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和注销时,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条例》通过以上机制的建立,加强了对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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