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新造百吨位以上渔船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陵府办〔2010〕1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新造百吨位以上渔船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
陵水黎族自治县新造百吨位以上渔船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陵府办〔2010〕75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八月三日
第一条 为支持我县渔民建造百吨位以上钢(木)质渔船(以下简称百吨位渔船)闯深海,开发外海和远洋渔场,促进渔业增产渔民增收,从2010年1月1日起,县政府决定对本县渔民建造百吨位渔船的银行贷款进行财政贴息。为做好财政贴息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贴息用途
新造百吨位渔船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减轻渔民建造百吨渔船银行贷款利息负担,渔民不得将贷款转作其他用途。
第三条 贴息条件
(一)建造的渔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标准;
(二)造船渔民为从事海洋捕捞作业的本县渔(农)民;
(三)渔船吨位为百吨以上的钢(木)质渔船;
(四)渔船必须由有造船资质认证的厂家建造,并提供与造船厂方的《建造渔船合同书》及厂方的资质证明、厂家船舶设计图纸及船舶成本预算书;
(五)渔民必须取得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或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批准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书》。
第四条 贴息时间 贴息期限为银行(含县农村信用社)贷款期限的3-5年,不足一年度的还贷款期限按实际还贷期限计算。
第五条 贴息原则
按照“先贷后贴”的原则,在银行已安排贷款的前提下,才安排贴息资金。
第六条 贴息方式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