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银行(含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每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贴息,银行罚息等不在贴息范围。贴息的执行按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执行,不满一个年度的按实际贷款时间计算。
第七条 贴息公示
对拟申请造船银行贷款贴息的渔民,在其所在村委会进行贷款贴息情况张榜公示,公开信息以接受群众、村委会及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八条 贴息的申请程序
新造百吨位渔船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渔民申请贷款贴息须提供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意见,填报“贷款贴息申请表”,并提供与银行(含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和有关的有效凭证(拨款单)复印件,经银行(含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内)出具意见并盖章确认后,向县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后上报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 贴息资金划拨程序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给予新造百吨位渔船贷款贴息后,由县财政局在收到银行(含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的各贷款户贴息贷款借据联复印件审核后,将贴息资金划入当地银行(含农村信用合作社)指定帐户。
第十条 获得建造百吨渔船贷款贴息补贴的船主,在政府财政贴息期间不准出售或转让给外县的渔民,如擅自买卖渔船,应退还政府贷款全部贴息。对不主动退还政府贷款贴息的,将由县海洋与渔业局依法追回造船贷款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 县海洋与渔业局、审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贷款及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各乡镇政府、县海洋与渔业局、县财政局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贷款贴息扶持政策,严格把关,杜绝虚报、冒领贴息资金。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造船补贴资金的,将由县海洋与渔业局依法追回全部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在造船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对我县新村镇海欧村委会、海燕村委会、海英村委会和新村居委会的渔民新造百吨位以上的渔船,每艘新造渔船可获县财政补贴20万元。对我县沿海乡镇地区的农民或在我县开发建设中失地的农民新造百吨位以上的渔船,每艘新造渔船可获得县财政补贴30万元。为发展我县外海深水网箱养殖,鼓励港内网箱养殖向港外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转移,引导失地农民从事深水网箱养殖,对我县渔(农)民,每户新造深水抗风浪网箱一组(4口)以上,在我县港外深水从事养殖的,可给予新造网箱财政补贴20万元。申请补贴深水网箱扶持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