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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精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四、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强化地质灾害隐患治理

  (九)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对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按照大、中、小型分级结果,分别由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治理。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加快开展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要充分发挥专家和地质勘查队伍的技术优势,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

  (十)加强重要基础设施及工矿企业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当地政府和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相关部门以及部队、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经评估论证需要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新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主体工程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

  (十一)加强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保、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编制实施相关规划,统筹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防治水平。

  (十二)开展重点地区地面沉降监测防控。要建立健全郑州、开封、许昌、平顶山、洛阳、焦作、新乡等城市及豫北平原等重点地区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实行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联防联控,重点加强主要城市超采区和豫北平原地下水开采管理,建设郑州、开封等城市地面沉降监测预警示范区,合理采取地下水禁采、限采措施和实施人工回灌等工程,避免因地面沉降造成危害。制定地下工程活动和地下空间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防止因矿产开采、地下水抽采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引发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等灾害。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等部门要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制定或完善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规程;省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要制定地下工程活动和地下空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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