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试验检测单位信息,包括试验检测单位的主要基本信息、企业资质、试验检测人员、检测设备、近10年已完业绩、在建项目、科技进步情况、诚信记录等。
(六)其他市场主体信息,包括企业主要基本信息、企业资产、企业资质、人员状况、负责人简历、管理人员、注册执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人员类别、证书号码)情况、近10年已完业绩、科技进步情况、诚信记录等。
第十六条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与水利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二)被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
第十七条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者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且符合《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所形成的记录信息。
(一)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行政处理所作的记录;
(二)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三)被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C级)的记录。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信息是指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信息。
第五章 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
第十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由省水利厅汇总录入:
(一)基本信息由各市场主体按规定自行登录填报,并向其注册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水利厅。
各市场主体报送的信用信息应真实、合法。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更正,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