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为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维护期。数据库维护期内,除系统的信息查询功能继续对公众开放以外,市场主体的信息填报、变更等工作暂停。
第三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限自信息公布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分别为:
(一)市场主体承诺公告的信息,至市场主体要求终止公告止。
(二)建设项目信息的公告期限,原则为完工后10年。
(三)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告期限,原则为3年;公告期满进入信息记录期,良好信息记录期为10年。
(四)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告期限,原则为6个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告期满进入信息记录期,不良信息记录期为2-3年。
(五)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公告期限,原则为12个月;公告期满进入信息记录期,信用评价信息记录期为永久。
上述公告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公告期限届满后,进入信息记录期,信息转为历史记录自动转入后台保存,系统管理员、审核用户、批准用户可查询所有历史记录,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户可根据权限开放程度查询相应部分内容,市场主体用户可查询本单位填报的历史记录。
第三十八条 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是省水利厅负责审查(核准)企业资质、进入水利建设市场的基础资料,市场主体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资格审查和投标时,可不再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查阅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未记录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市场主体、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全省水利建设项目投标时可不予认定。
上述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激励机制。对信用好的市场主体在参与投标资格审查、评优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市场主体要重点监管,根据不同情节提出限制条件。
第四十条 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未受到行政处理的不良信用信息可在公告平台后台保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