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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及认定标准由省水利厅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及职责,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信息公告、传送及时准确。鼓励社会各界监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省水利厅负责对信息征集和发布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市场主体填报信息虚假的,即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报省水利厅。
  第四十四条 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应对该单位提出整改预警,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采取限制投标的措施,直至报相关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四十五条 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虚假的,均可向负责公布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十六条 提供信息单位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公开发布的信息有误的,可以向省水利厅提出异议。省水利厅应当及时联系提供信息的单位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的形式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场主体失信行为。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署名并有联系方式的投诉后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完成对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八条 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由省水利厅信息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第十五条中所列信息,由提供信息的当事责任主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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