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同意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同意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开业的批复
(黑银监复〔2011〕45号)


营口银行:

  你行《关于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开业的请示》(营口银行总发[2011]4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开业,核发《金融许可证》。

  二、核准翟亮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刘毅、柳源、韩杰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三、核定业务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你行授权经营的业务。

  四、核定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地址为: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6号。

  你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该分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并自开业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开业情况。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