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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现将《葫芦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葫芦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抗震设防要求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及《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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