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依法进行抗震设防。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生命线工程
1、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城市高架路、大型桥梁、隧道、立交桥;火车站、铁路枢纽主体工程、II类以上机场、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等重要工程。
2、规划容量超过800MW的火电厂和装机容量超过200 MW的水电厂,超过330KV以上的变电所;市、县级电力调度中心。
3、广播、电视控制、发射工程及重要通讯干线的中继站、微波通讯站、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等主机房。
4、城市消防、供水、供气、供热、供油的主体工程,大型储油、储气、储粮和蓄水工程、污水处理厂、大型垃圾处理场。
5、市三级医院和县及县级市的二级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县级及其以上的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等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
(二)重大建设工程
1、各类大型企业的主要生产用房及调度、控制中心。
2、超限高层建筑(高100m以上、含100m)。
3、人员集中的大型影剧院、体育馆、商贸中心等公共建设工程。
(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1、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及其它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2、核电站、重要核设施、中型以上的水库、位于市区或城市上游的挡水坝、矿山的尾矿坝等工程。
(四)特殊场地工程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分界线两侧4公里区域内建设工程;有活断层通过场地的工程。
(五)其它必须做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在选址之后初步设计之前,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登记审批表》,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其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纳入工程建设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