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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享受扶持的重点建设沟域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完成高水平、可实施沟域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
  2.具有建设工作方案和工程项目实施计划;
  3.列入区县和乡镇当年重点建设工程,确定了本级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和集成部门政策的安排;
  4.已全面启动工程建设。

第三章 扶持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沟域经济发展资金,采取定额补助与考核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用于扶持沟域经济发展。每条沟域原则上财政扶持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每年6月底之前,市财政局对确定市级重点建设的沟域,每条沟域拨付定额补助资金500万元;每年11月底之前,市财政局根据市级部门对每条沟域的联合考评结果,拨付考核奖励资金。每条沟域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
  第十条 每年市财政根据全市沟域工作开展情况,按实际需要在沟域经济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全市沟域经济宣传、推介、展示、招商、考评等相关项目的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考评

  第十一条 沟域经济建设项目的申报:每年年底前,由区县政府组织财政、农委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申报下一年度重点建设沟域。
  申报内容包括沟域经济建设基本情况、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实施计划及资金投入情况等材料。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审定区县沟域经济建设资料,将审定结果通知区县,并负责汇总编制下一年度全市重点沟域工程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沟域经济建设项目考评内容包括:
  1.组织领导(30分):区县领导的重视程度、组织实施和政策集成情况。
  2.工程建设(70分):具体包括:
  环境综合整治工程(30分):对村庄、公路沿线、景区景点、公共绿地和公共设施等周边区域绿化、美化、净化等综合治理工程,遗迹旅游标识、景区指示牌、沟域入口大门的建设。
  生态建设工程(10分):生态清洁小流域综合治理、森林资源建设和保护、废弃矿山及裸露山体生态修复、清洁能源的推广利用等工程。
  基础设施配套工程(10分):沟域内水、电、路、通讯,及旅游相关服务接待设施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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