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稽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稽查单位或相关单位出示稽查通知书。
新区审计机关在审计稽查工作结束后,应向新区政府或有关主管单位出具审计稽查报告。
第七条 (稽查内容)
(一)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国家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五)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八条 (权限)
审计稽查组进行审计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调阅被稽查单位的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
(二)进入被稽查单位的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或项目实施现场,就相关事项进行检查;
(三)就审计稽查的有关事项,向相关单位或相关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 (被稽查单位的配合)
被稽查单位应当配合审计稽查组的审计稽查工作,接受审计稽查组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向审计稽查组提供有关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相关单位的配合)
审计稽查组进行审计稽查时,与被稽查单位有财务往来或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应当如实反映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协同监督)
新区审计机关在加强对有关事项进行动态监控的基础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稽查结果,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协同监督模式。
第十二条 (稽查处理)
对审计稽查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新区审计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或建议被稽查单位纠正,制止无效或不予纠正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