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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新区经信委、财政局、人保局制订的浦东新区集聚航运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新区经信委、财政局、人保局制订的浦东新区集聚航运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浦府〔2010〕44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区经信委、财政局、人保局制订的《浦东新区集聚航运人才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浦东新区集聚航运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浦东新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高成长性航运企业、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国内外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的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各类“新引进”的航运企业和机构是指2010年1月1日(含)以后在浦东新区注册且税管地在浦东新区的航运企业和机构。“现有”航运企业和机构是指2010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注册、税管地在浦东新区且存续至今的航运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激励措施 )
  (一)对新引进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高成长性航运企业、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国内外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的高管人员,经认定,给予每人一定金额的一次性补贴。
  (二)对现有及新引进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高成长性航运企业、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国内外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的高管人员,经认定,根据其当年贡献程度给予适当奖励。
  (三)对现有及新引进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高成长性航运企业、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国内外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经认定,根据其当年贡献程度给予相应的奖励。
  (四)对现有及新引进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大型航运先进制造与维修企业、高成长性航运企业、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国内外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的高管人员就医,提供VIP服务;为高管人员每年提供一次健康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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