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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吸收外资和境外投资“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八)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高“引进来”和“走出去”联动发展水平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鼓励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着力形成“走出去”与“引进来”协调发展格局。
  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支持企业积极稳妥地通过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再投资等方式,开展境外投资,以投入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积极倡导本市优势企业采取与当地企业、跨国企业合资方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促进互利共赢。支持企业在遵守投资东道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设计投资方案和路径,有效降低投资风险。抓住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人民币国际化的战略机遇,积极开展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
  拓展境外投资领域。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和产业分工到境外科技资源密集的地区设立或并购研发中心。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抓住高新技术国际产业化转移的契机,在境外投资电子信息产业、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和新能源等高新技术领域,收购具有先进适用技术的制造业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支持优势企业到境外开展金融服务、电子信息、航运物流、旅游、文化传媒和中介服务,增强服务国际竞争力。引导企业积极稳妥地通过境外并购,获取国际品牌、营销网络,实现规模和市场的有效拓展。支持企业积极稳妥可持续地开展资源开发投资,拓宽境外资源合作的渠道和领域。
  健全境外投资支持服务体系。支持本市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机构到境外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拓展境外金融业务,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本市会计、律师、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拓展境外投资业务,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合作,打造服务品牌。支持以需求为导向,高校、培训机构以及企业互动,培养适应境外投资经营要求的各类人才。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咨询、公关、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为“走出去”企业做好风险评估等服务。支持商会、协会发挥沟通协调、信息提供等方面的服务,营造良好的支持服务环境。加强政府部门协调,完善境外投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
  五、“十二五”时期上海吸收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措施保障
  (一)完善产业发展政策,进一步加强外资发展的支持引导。一是落实国家关于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建设的政策措施,以及本市“十二五”产业发展战略规划,鼓励外资参与“四个中心”建设以及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二是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支持服务措施,并争取国家层面政策和制度创新支持。三是进一步完善外资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建立开放型自主创新体系的政策措施。适时修订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办法。改进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支持其参与国家技术创新试点工程计划。充分发挥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促进中心在引资引智中的作用。四是研究制定进一步提高开发区竞争力,实现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支持开发区加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完善开发区投资环境评价工作。五是完善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的政策。推动外商以人民币直接投资试点。探索外商股权出资等新方式。研究制订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的具体办法。落实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等相关制度。六是研究国际金融机构参与国内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本市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试点。
  (二)优化综合配套服务,进一步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环境。一是充分依托国际金融、航运中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以及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争取对外开放领域和方式率先突破。二是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全面营造适宜投资者发展的市场环境。三是着力完善人才政策,以吸引具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领域的目标人才为导向,创新人才评估方法,形成更加健全的政策支持体系。探索对外国人长期居留、出入境便利、子女就学、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四是落实部市合作机制相关措施,推进医疗、教育、文化等领域的改革试点和对外开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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