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的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的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标准;
(三)能源种类的合理选择、配置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四)项目总体布局、建筑围护结构、用能系统等的优化;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需要评估的其它内容。
(具体参照附件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要点》(公共建筑部分、居住建筑部分))
第七条 (评估建议分类)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中的建议一般分为“应”类建议和“宜”类建议两类。
“应”类建议(以黑色粗体字表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因涉及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文而应作相应修改的建议;
(二)因节能效果明显,且投入产出比好、其它影响小、易于实施而应作相应修改的建议。
“宜”类建议是指“应”类建议以外的建议。
第八条 (评估流程)
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流程包括告知、申请、委托、评估和备案五个阶段。
(一)告知:新区建设市场管理部门应在建设项目报建时向建设单位发放《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告知单》。
(二)申请: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设计合同备案时填报《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申请表》。
(三)委托:新区建筑节能办在收到建设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申请表》后,按随机和回避(初步设计与节能评估不得由同一法人机构承担)的原则选取评估机构,并向评估机构发放《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委托单》。
(四)评估:建设单位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同时,建设单位向评估机构提交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资料。根据需要,评估机构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补正有关材料,并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
评估机构自收齐评估所需文件、资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向建设单位出具民用建筑建筑节能评估报告,并填写《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备案表》的有关内容,交建设单位。
(五)备案:建设单位在收到评估机构的民用建筑建筑节能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到新区建筑节能办办理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备案手续。
第九条 (评估费用)
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的评估费用在项目工程成本中列支,列入财力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社会投资项目的评估费用在新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中列支。
评估费用每半年进行一次结算,年度末进行年度结算。
单个项目评估费用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具体标准参照附件二:《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评估费用标准》)。
第十条 (评估机构入库申请)
申请进入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库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获得国家和本市能效测评机构资格认定或国家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本市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的机构。
(三)三年内开展与建设工程节能设计相关的工程咨询和能效测评工作不少于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