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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拥有建筑节能相关专业(建筑、暖通、给排水、动力、电气)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各专业不少于1人。
  (五)拥有通过国家和上海市相关部门鉴定的建筑节能计算软件。
  申请进入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库的评估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申请表》(其中包括表明其具备建筑节能评估能力的书面报告);
  (二)评估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企业注册资金证明文件;
  (四)获得国家和本市能效测评机构资格认定或国家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本市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相关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并且不得少于5人;
  (六)近三年来与建设工程节能设计相关的工程咨询和能效测评的协议书、咨询和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通过国家和本市相关部门鉴定的建筑节能计算软件资料;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入库审定)
  (一)新区建筑节能办负责受理评估机构的入库申请。
  (二)新区建筑节能办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机构入库的评审。
  (三)新区建筑节能办对入库评审合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四)新区建交委对公示期满并获准入库的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对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中的“应”类建议应予采纳;对“宜”类建议,在条件许可时,宜采纳或部分采纳。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备案表》、建筑项目建筑节能评估报告应作为施工图审查依据之一。对应提交而未提交评估报告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施工图审查。对评估报告中提出的“应”类建议未落实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
  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未通过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的建设项目,新区建交委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新区建筑节能办应加强对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制度,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
  对评估机构评估不按时报送评估项目统计报表和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出具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报告的行为,新区建筑节能办应提出警告或报新区建交委按实际情况扣除相应的评估费用。
  新区建筑节能办按年度对评估机构进行评价、考核。
  对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新区建筑节能办应及时报告新区建交委,经核查属实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库取消其入库资格:
  (一)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二)建筑节能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评估任务或不能完成评估任务的;
  (四)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评估资料、数据无法追溯的;
  (五)收受项目关联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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