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随军家属就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浦府办[2002]3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随军家属就业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5月24日
浦东新区随军家属就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驻区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拥军优抚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1998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浦东新区部队经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军官配偶(以下简称“随军家属”)的推荐、安置就业工作。
前款所称随军家属是指:
(一)随军时尚未就业的人员;
(二)随军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和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干部;
(三)随军时属企业干部和劳动部门认可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坚持市场调节和行政调配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对现役飞行员、潜艇军官、三级以上水面舰艇军政主官、团以上领导干部、被军授予二等功以上和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军官的随军家属、被评为县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的随军家属,经新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审核,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条 新区劳动、人事部门根据每年安置任务和安置对象具体情况,提出安置计划,切实做好下列随军家属就业服务工作。
(一)免费组织随军家属就业、职业培训;
(二)采取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等形式,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确保随军家属到新区报到之日起六个月内得到推荐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