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的随军家属,批准落户后获得相关学历的,经新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批准,给予一次性学费补贴2000元;
(四)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劳动保障部门在师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监督各类企业为随军家属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并积极为在部队内部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社会保险创造条件,指导其所在单位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第六条 凡在本区的中央部属、市属和区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并按规定为其落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有关社会保障待遇的义务。
用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在安排班次和岗位上予以适当照顾,并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中关于“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的规定。如因地区差别等原因,随军家属一时不能适应的,应组织上岗后培训。
对招收随军家属的企业,每安置1名并签署1年合同的,区劳动保障局给予其一次性安置补助费2000元;签署2年以上(含2年)合同的,给予其一次性安置补助费4000元。
随军家属具有一定学历并继续深造的,对其利用业余时间或半脱产学习,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大力支持。
第七条 新区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适用于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随军家属从事公益性劳动的,可享受经市劳动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劳动补贴,并按非正规就业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享受非正规就业人员综合保险等待遇。
第八条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并有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查认定。
第九条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