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随军家属就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凡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但在3年内不得无故歇业。同时可按促进就业工程专项贷款政策申请贷款,银行以低于基准利率的利息计息,新区促进就业中心指导帮助贷款人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第十条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对户口已报入本市的军队随军军官配偶享受失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社19991号)精神,随军家属在失业期间,可按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标准,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其档案可由新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保管,减免各项管理费用。
  随军家属在失业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可到居住地民政部门申请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和大、重病医疗救助。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程序:
  各驻区团以上部队政治部门向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发放《浦东新区驻军随军家属求职登记表》,属事业单位或公务员编制的随军家属,由部队组织出面向新区人事局申报,由新区人事局负责推荐安置;属企业编制或农转非的随军家属,由部队组织出面向新区劳动保障局申报,由新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推荐安置。

  第十二条 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推荐、安置就业:
  (一)本人户口不在新区的(市职能部门统配和调剂的除外);
  (二)已在本市各类单位(包括私营、民营企业)工作,并已落实有关社会保障待遇的;
  (三)对职业介绍机构有效推荐介绍,因本人原因不去应聘面试,或无故不参加培训的;
  (四)在接到劳动或人事部门的安置通知之日起1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到接收单位报到的。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按规定及时为被批准的随军家属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 新区社会发展局应协调各有关部门免费举办有针对性的特色培训班,尽可能拓宽随军家属的就业渠道。

  第十五条 驻区部队应针对就业形势,教育和引导军官及其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劳动技能,积极参加新区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岗前、岗后培训,为随军家属就业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对在随军家属就业推荐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