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浦府办[2002]1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3月27日
浦东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浦东新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依据
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浦东新区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
前款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浦东新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委、办、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的组织。
第三条 (管理部门)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主管浦东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法制办”)具体实施浦东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四条 (备案报送)
依照本办法报送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径送新区法制办。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行政机关送新区法制办备案。
第五条 (备案内容)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文本和有关说明。
第六条 (备案登记)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新区法制办应当予以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