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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公安浦东分局《关于宣传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此阶段的工作于2002年1月10日前完成。

  (二)第二阶段:调查摸底,确定重点单位。

  1、各有关委、办、局、街道、镇以及派出所(警察署)按照《规定》要求,在所属范围和辖区内进行排摸,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于2002年1月20日前将《规定》和《申报表》发至相关单位,并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填写。各单位《申报表》应于2002年1月31日前报当地派出所(警察署)。
  2、防火监督处会同派出所(警察署)按照《标准》核实《申报表》。对按《标准》规定应申报而未申报的单位,应上门督促其申报。此项工作于2002年2月10日前完成。
  3、防火监督处会同派出所(警察署)对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分类造册、予以公布并报上级部门。此项工作于2002年3月1日前完成。

  (三)第三阶段:认真指导,重点落实。

  防火监督处依据《标准》规定的范围,在每个类型中选择1个单位进行试点,指导试点单位全面贯彻实施《规定》,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1、确定单位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及专职(兼)消防管理人员。
  2、试点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制度健全、完善。
  3、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4、确定防火巡查的人员、部位、频次以及内容,做好每日防火巡查记录以及有关准备工作。
  5、做好消防设施的检查、维修和保养情况记录,建立灭火器档案。
  6、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的记录。
  7、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建立和健全消防档案。
  此阶段工作于2002年3月底前完成。

  (四)第四阶段:检查督促、总结经验。

  1、防火监督处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单位落实《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不合格的单位,督促其按照《规定》的要求逐一落实整改。
  2、宣传贯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办公室对试点工作中的情况、经验以及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有针对性地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加以推广。
  此阶段工作于2002年4月底前完成。

  三、要求

  (一)《规定》的发布施行,是全面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法制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专门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发动工作,确保全区宣传贯彻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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