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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联合年度审检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负责协调、实施浦东新区企业联合年度审检工作;
  (二)根据各相关行政机关年检、年审的要求,统一拟定浦东新区联合年检、审检的公共信息表;
  (三)向社会公告审检企业、审检事项、审检时间以及注意事项;
  (四)规范联合年度审检工作程序,完善联合年度审检工作。
  联合年度审检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工商浦东分局负责,新区投资办负责协调工作,其他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落实。

  第五条 工作原则和方式

  企业联合年度审检应遵循依法审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事高效的原则。
  联合年度审检采用“一门受理、配套表式、联合审检、规范收费、资源共享”的工作方式。

  第六条 企业联合年度审检的形式

  凡属于联合审检范围所列的年检、年审事项,企业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参加每年1至4月的联合年度审检。
  不涉及许可证审检事项且具备网络系统管理的企业,可采用“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验、网上检查”的形式,申请网上年检。

  第七条 操作程序

  (一)浦东新区联合年度审检办公室在每年年底前,以公告形式告知下一年度审检企业、审检事项、审检时间。
  (二)应检企业参加联合年度审检时,由浦东新区联合年度审检办公室根据应检事项实行一门受理,发放企业审检资料。
  (三)企业根据应审检的事项,向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审检资料。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在接收年度审检资料时,应出具受理通知单,告知企业领取时间及注意事项。
  (四)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检。涉及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审检的,由浦东新区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并将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检结果输入浦东新区联合年度审检的网络;同时,书面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年度检验。
  (五)对通过许可证审检的企业,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出具企业应缴费用的收据,由企业在指定的窗口缴纳,相关行政机关凭受理单和企业已缴纳费用的收据颁发许可证件。
  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时限内,如未完成企业年度审检,不影响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检和核发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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