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理顺农村初、高中和幼教办学体制。适时开展初、高中脱钩试点。附设于小学的幼儿园,要尽快创造条件使其形成独立建制。村办幼儿园实施村办镇管,条件成熟的要实行托幼一体化。要按照有关规定选配合格的幼儿园教师。
二、落实教育发展目标
(一)抓住农村区域布局调整和小城镇建设的有利时机,合理调整农村教育布局,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
(二)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普及3-6岁幼儿教育,重视发展0-3岁婴儿早期教育。
(三)高标准、高质量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和巩固率达到100%。逐步缩小农村学校与城区学校办学水平的差距。
(四)关心残疾少年儿童就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五)发展农村高中与职业技术教育。合理调整农村高中设点布局,创造条件在农村举办寄宿制高中,全面提升农村高中教育的质量。
(六)结合村、镇建设,统筹安排农村学校标准化建设。社会发展局(以下简称“社发局”)和各镇政府应制定农村学校标准化建设规划,使农村各类学校在“十五”期间达到上海市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后的校舍资源,原则上仍应用于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七)加强成人教育。实施农村人才培养工程、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及燎原计划,开展各类岗位培训,创建示范性成人学校。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推进学习型社区建设。
三、加大教育投入力度
(一)镇财政应确保教育财政预算内投入达到“三个增长”,镇级教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两个百分点。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投入标准不低于城区学校。学校的学杂费收入、捐资助学和校办产业收入等不得以收抵支。学校基本建设的投入,不计入“三个增长”基数。继续保持浦东新区农村教育的投入在全市各区县名列第一。
(二)加强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禁止不按规定擅自减免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行为。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应保证用于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税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三)筹措建立农村教育发展专项资金,2002年至2005年,由新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其中,由社发局教育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基建资金中安排1500万元;农发局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1500万元;新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改善困难镇、困难学校的办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