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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2012〕14号 2012年2月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切实缓解小微企业经营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问题,更好地扶持我省小微企业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信贷投放向小微企业倾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要求,强化社会责任,改进和提升金融服务,不断增加信贷投放,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确保对小微企业信贷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要安排专项再贴现资金,对产、供、销经营稳定的小微企业签发的单笔500万元以下的商业汇票给予再贴现支持。专项安排支农再贷款资金用于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县域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十二五”期间,力争全省小微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
  (二)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政策。银行业监管部门要优先受理和审核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的市场准入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发放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的,在考核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计算范围。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可在原定基础上提高1至3个百分点。
  (三)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对相关内部制度进行梳理,清理影响和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不合理制度,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在风险定价的基础上合理浮动,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对支农再贷款资金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
  (四)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探索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对新型融资方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探索动产、权利和现金流质押等新的担保方式。保险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搭建小微企业增信平台。创新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方式,加强小微外贸企业的资信调查、承保理赔和便利融资服务。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按比例分摊贷款本金的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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