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一)推进小微企业上市融资。积极培育上市资源,支持规模较大、技术领先、发展前景好的小微企业在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进一步做大做强。紧紧抓住国家扩大“新三板”试点范围的有利时机,推动石家庄、保定、唐山、燕郊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申请试点资格。
  (二)推进小微企业债券融资。金融、发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系统内筛选有债券融资意向、接近发债条件的优势企业作为债券融资后备企业进行重点培育,积极搭建企业与中介机构对接平台,发挥承销团、财务顾问、审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债券融资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快推进小微企业申请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直接融资水平。
  (三)推进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充分利用天津股权交易所及其分市场的小额、多次、快速、低成本融资优势,组织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挂牌融资。全面落实省产权交易中心和北京产权交易所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为小微企业提供股权交易平台。
  (四)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各设区市政府和有条件的开发区都要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引导社会资金设立更多创业投资基金;落实和完善既有扶持和奖励政策,鼓励发展其他类型股权投资基金。通过支持设立和引进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为小微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及增值服务。
  三、发展小型金融机构
  (一)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加强监管,规范运作,使之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鼓励支持省内外银行到我省发起组建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二)支持银行开设专营小微企业的分支机构。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并向分支机构和基层营业网点延伸业务。最近一年为我省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70%以上的银行,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银行,允许其批量筹建多家同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三)大力发展融资担保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合作,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省级担保公司做大做强,发挥担保和再担保职能;支持市级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每个设区市至少要成立一家资本金规模1亿元以上的区域性担保机构,在所属县(市、区)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做实县级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使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