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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36号)要求,设立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扩大规模,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进一步整合现有小微企业发展和管理专项资金,调整资金使用方向,重点用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的无偿补贴、贷款贴息和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
  (二)放宽登记注册条件。申请注册公司的,允许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全体股东首次出资合计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办理,其余部分可以在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放宽到5年内缴足;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允许股东以股权出资、股权质押、商标专用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鼓励支持企业办理股权出资登记。
  (三)减轻税费负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微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小微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至2015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收入按3%征收营业税。到2014年10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指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工商、房管、公安、评估机构要降低小微企业股权出质登记、资产抵押登记以及资产评估费用,压缩办理抵押、评估、担保手续时限,原则上在3天内完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支持小微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小微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推进小微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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