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充分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企业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委托企业代建,县(市、区)人民政府逐年回购。企业或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的规定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租的,可申请政府贴息,县(市、区)人民政府最高可按照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贷款额度的100%给予贴息,贴息幅度可按2个百分点左右掌握,贴息期限按贷款期限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贴息政策由各地确定。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本企业职工出租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补助资金情况给予贴息,贴息比例最高为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实际贷款额度的100%,贴息幅度可按2个百分点左右掌握,贴息时限不得超过3年。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单位申请,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
各地可对当地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进行排查摸底、统计建档,由政府或公租房管理部门统一租赁后,面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租,或通过购买户型面积符合标准的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发挥既有房源的公共属性和租赁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凡使用财政投资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投资比例实行共有产权管理,财政投资部分登记为政府产权。企业投资建设面向本企业职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安排投资补助。各地要尽快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管理办法,报自治区城镇住房保障办备案。
(五)因地制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各地可根据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房价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建设规模。房价较高、房价上涨较快的城市,要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供应。
(六)积极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方主体积极性,实施棚户区改造。对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由当地政府或棚户区所属工矿企业牵头实施改造。坚持居民个人出资、企业(单位)给予适当补助、政府给予政策支持、满足职工生活生产基本需求的原则,加快国有林场、国有农牧场危旧房、煤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步伐。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衔接,妥善解决原住户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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