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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七)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加大自治区补助力度。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各地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资金支持所属县(市、区)工作。各县(市、区)必须把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优先安排,加大投入力度。各县(市、区)每年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其中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收益应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管理费用和风险准备金后,全部用于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公共预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安排比重。各受援地区要加强与援建省市的协调配合,将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对口援建规划,争取对口援建资金支持。完不成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县(市、区),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八)保证建设用地供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商定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单列,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自治区每年从新增土地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加快审批进度,随报随批。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计划指标,优先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相关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的基础上,应考虑土地价款交付、开发建设周期、配建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规模、土地节约集约程度等影响土地开发利用的因素,采取综合评标方法确定竞得人。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擅自改变容积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专项督查,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房销售的,由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全面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地应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向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各地应结合实际出台保障性住房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规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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