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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商务部门:重点治理畜禽屠宰环节私屠滥宰,以及定点屠宰企业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等违法行为。积极推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切实加快牛羊鸡定点屠宰工作进程。监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落实进场验收、停食静养、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不合格产品召回、证章牌使用和台账管理等肉品安全监管制度。严厉打击出厂(点)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行为。严肃查处未履行审批程序先行开工建设、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先行投产运营以及出借、转让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的行为,严肃查处不按标准要求审核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章、定点屠宰点跨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的行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立即报请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于一证多用、违法设立屠宰分厂和车间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于2012年1月1日起未列入规划的生猪屠宰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对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及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后仍然屠宰生猪的,依照打击私屠滥宰的有关规定予以严惩;虽已列入规划但未获得定点屠宰资格的,一律停止屠宰活动,待批准后方可屠宰。

  (三)质监部门:以各类肉制品加工企业、小作坊等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肉食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肉食制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对获证企业不能确保必须生产条件进行生产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和改进生产条件;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对肉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开展区域整治,进一步完善区域监管责任制;严格肉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所有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都必须取得食品安全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遏制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督促肉制品加工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确保所加工肉品均来自定点屠宰厂(点),且检验检疫合格,严厉查处使用定点屠宰厂(点)以外生产的不合格原料肉行为。督促生产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防私宰肉、含瘦肉精肉、病死、病害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品进入生产加工环节,严厉打击加工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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