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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围政通〔20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补偿方案

  为减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患特殊病种较大金额门诊费用经济负担,提高参合农民健康保障水平,根据《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特殊病种定义
  特殊病种是指一些特定的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多,而又不需住院治疗的疾病。
  二、列入报销范围的特殊病种包括以下24种疾病
  1、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2、风心病3、肺心病4、心肌梗塞5、慢性肾炎;6、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7、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8、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9、肝硬化;10、终末期肾病;11、糖尿病(合并严重合并症);12、恶性肿瘤化疗;13、白血病;14、血友病;15、再生障碍性贫血;16、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17、系统性红斑狼疮;18、精神病;19、活动性结核病;20、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21、慢性支气管炎;22、大骨节病;23、克山病;24、癫痫。
  三、特殊病种的认定
  1、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专家组进行认定。
  2、特殊病种患者或家属,须持县医院或中医院或妇幼保健院特殊病种诊断专家(专家名单附后)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特殊病种申请表,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3、特殊病种的认定应坚持客观、准确、真实的原则,如专家出具的诊断书与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视为无效;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按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四、特殊病种认定的时效性
  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到每年12月20日为止,不足1年的,按本年度核销补偿。到期后如病情未愈,仍需门诊治疗,患者须持近期资料再次认定。如未满一年,期间患者痊愈或死亡,则终止其医药费用的报销。未经认定审批的,其医药费不予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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